按照2018年税总28号文的要求, 西安角钢必须有税务局开出的税票作为进项票,企业自制凭证(收购发票)不再作为进项成本抵扣凭证。现实情况是:前端供应商(散户或回收站)销售废钢给加工企业时都不开税票,导致加工企业(一般纳税人)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增值税虚开(无进项票抵扣)两大风险,也产生了前端供应商(个体或小规模)的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,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、各地废钢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等问题。“这是目前废钢行业内存在的最大的问题。这个问题不解决,废钢行业就无法健康有序地发展。”孙建生强调。
孙建生算了一笔账:现阶段,作为前端供应商的散户(个体户)和回收站(小规模)以及加工企业(一般人),每个环节的利润为20元/吨~50元/吨不等,平均约30元/吨。如果散户(个体户)去税务局代开票,需要交纳3%增值税、1.5%(平均)所得税,合计需要交4.86%的税,以废钢2500元/吨(不含税)计算,开票每吨交税121.5元〔[3%×(1+12%)+1.5%)]×2500〕,亏损91.5元(30-121.5);如果是回收站(小规模)交纳3%增值税,则亏损45元/吨(30-3%×2500)。因此,不论是回收站(小规模)还是散户(个体户),作为前端供应商只要开票,就会产生亏损。“这是前端供应商不愿意开票的主要原因,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——降低前端供应商的税负。”孙建生指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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